李某是某市汽車4S店一名員工,從事給客戶送車上門工作,李某自2018-11-17—2018-11-17在該公司工作,因家中有事而此工作又經常出差在外,李某在2018-11-17向該公司負責人白某提出辭職,隨后白某拒絕李某的辭職申請書,并稱如果辭職則李某入職時交的一萬塊押金將不予退還,李某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咨詢公司的一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上對押金這一行為是怎么規定的?
解答:
首先公司收取勞動者押金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結果:
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通過與白某溝通,講明相關法律規定,白某將扣押的1萬元押金返還給了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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